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泉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泉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4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9年12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清泉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自97年7月4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85號函、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