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昱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志文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昱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九十九年刑保字第九九○○二四四二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昱銘因被告王志文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等情。
二、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九十九年刑保字第九九○○二四四二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函件及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查被告均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又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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