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顏仁德複代理人吳鴻奎律師被告 李昇平 訴訟代理人 施旻孝 律師被告 李英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