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27號原告 林金鴻 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 律師被告 潘惠美
潘美英 潘世雄 潘宏達 潘薇珺 潘麗惠 潘志民 潘曉鋆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