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