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八號
聲請人井原齒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支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八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井原齒科器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貳萬叁仟捌佰柒拾│AN八五四九0三││乙○○│││伍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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