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五號
聲請人新亞銂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