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0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乙○○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