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原告輝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訴訟代理人 博愛雯 被告甲○○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其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為桃園縣龜山鄉龍壽村三○鄰一號,然該址並無人未能提供被告年齡等基本資料,致訴訟文書無法合法送達,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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