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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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四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被告於緩刑期內更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