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東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謝東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號、94年度訴字第60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48號判決處7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42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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