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玉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玉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97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十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743號上訴駁回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90號上訴駁回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與上開強盜案件所處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徐蘭萍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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