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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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慰益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慰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慰益因犯擄人勒贖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6年2月16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04月28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7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002277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0022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楊智勝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