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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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正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0年度執聲字第2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然查本件受刑人許正瑋之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居所地在「臺北市○○區○○路○○號10樓之5」,且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內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12日雄檢 泰崴 100執聲2159字第84061號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查卷內亦無任何資料足資證明受刑人現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是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準此,聲請人首揭聲請,於法尚有未洽,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