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耀崇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耀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重利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16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656號裁定易科罰金確定。於99年2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7日法矯司字第100000227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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