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訴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訴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易字第20號原告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被告 李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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