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80號上訴人 梁淑玲 即被告暨反訴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陳秀琴 因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4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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