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得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得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得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722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9月16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1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003125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3125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恒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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