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61號

原告 陳宥任

被告 周芊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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