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訴人 鄧梓翎 訴訟代理人 鄧樹欉 被上訴人 陳清源
陳永照 陳永成 陳水泉 黃憲忠 黃 蔡寶琴 曾麗凰 陳清雄 陳勝弘 陳宗江 陳淑玲 黃子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
1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9,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