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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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48號聲請人五陽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代理人 顏祥卉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4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宏基電業有限│五陽電業有│高雄市高雄│10773│50,200元│104年6月10日│FA0000000││││公司吳永龍│限公司│地區農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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