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84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
㈡經查被告業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並經該院以
99年度消債核4489號裁定准許在案(詳如附件所示),是本
件如暫無訴訟必要,應具狀陳報。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