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被
告住居所,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住居所,
且未提出系爭損害賠償之金額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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