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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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1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岡山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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