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王啟村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準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
依上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調閱本院99年度雄補字
第82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卷宗查核屬實,又聲請人提出
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98年度並無所得
資料,且聲請人業於起訴狀敘明請求之依據,核非顯無勝訴
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