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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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二)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但不包含訴訟,或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均不在此限),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司執字第一0九0四號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三之不動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四二二八七號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未經本院裁定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則至六十日屆滿時,本裁定即失其效力;債務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本裁定亦失其效力;如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本裁定之效力繼續。
債務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本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11點第4項關於第19條之部分規定,法院已為保全處分裁定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依本條例第48條第2項或第112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使權利者,應依本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財務困難,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窘境,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鈞院聲請清算。惟債權人現分別向鈞院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助字第2884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字第42287號、98年度司執字第10904號對聲請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為免使債務人無處可居,及影響債務清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爰請准停止上揭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一、二、三之不動產,分別經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該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42287號及98年度司執字第1090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090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之不動產囑託本院強制執行,由本院以98年度司執助字第2884號事件受理,本院已將附表一之不動產查封、拍賣,並由第三人 鄭劉麗珠 於98年12月17日應買,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等事實,此有債務人提出本院98年12月28日板院輔司執助地字第2884號執行命令影本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8年6月30日雄院高司執文字第42287號、98年11月18日雄院高司執文字第10904號函影本2紙、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二紙等件在卷可稽。因此,本院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拍賣附表一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已終結完畢,自無從停止執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爰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及考量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資料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且該不動產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中,已如前述。故為防杜其財產減少,並保障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兼謀取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本院茲審酌實際情形所需,爰依前揭規定,於本件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11月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一:
┌─────────────────────────────────────────────────┐│98年度司執助字第2884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鶯歌鎮│橋子頭││265-63│建│64│全部│1,420,000元││├───┼────┴───┴───┴──────┴─┴─────┴──────┴────────┤││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95│臺北縣鶯歌鎮橋│2層加│一層:48.23││全部│300,000元││││子頭段265-63地│強磚造│二層:48.23│││││││號││合計:96.46│││││││-------------│││││││││臺北縣鶯歌鎮中│││││││││正三路230巷11│││││││││弄1衕9號│││││││├──┼───────┴───┴───────────┴─────┴────┴─────────┤││備考││└─┴──┴────────────────────────────────────────────┘附表二:
┌─────────────────────────────────────────────────┐│98年度司執字第42287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高雄市│楠梓區│芎蕉││215-3│建│2991.94│十萬分之658│││├───┼────┴───┴───┴──────┴─┴─────┴──────┴────────┤││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95│高雄市楠梓區芎│見使用│2樓層:17.48│陽台2.24│全部│││││蕉段215-3地號│執照│合計:17.48│││││││-------------│││││││││高雄市楠梓區芎│││││││││蕉五街157號2樓│││││││││之2││││││││││││││││├──┼───────┴───┴───────────┴─────┴────┴─────────┤││備考││├─┼──┼───────┬───┬───────────┬─────┬────┬─────────┤│2│365│高雄市楠梓區芎││共同使用部分:3504.59││萬分之30│││││蕉段215-3地號││合計:3504.59│││││││-------------│││││││││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備考││└─┴──┴────────────────────────────────────────────┘附表三:
┌─────────────────────────────────────────────────┐│98年度司執字第10904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高雄市│楠梓區│楠都│二│467│建│230│10分之1│221,000元││├───┼────┴───┴───┴──────┴─┴─────┴──────┴────────┤││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654│高雄市楠梓區楠│5層樓│5樓層:64.78││全部│164,000元││││都段二小段467│鋼筋混│合計:64.78│││││││地號│凝土造││││││││-------------│之第5││││││││高雄市楠梓區興│層││││││││楠路151巷66弄3│││││││││之5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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