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原告 翁文進盛宏 企業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