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41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詹淑惠 被上訴人甲○○
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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