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34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請求之本金金額與原因事實所述不同,應以何者為正確?並一併補正債權證明資料。
二、違約金附表所請求之計算方式。
三、聲請人經辦人員之聯絡電話,俾利本院案件審理。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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