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6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5,1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