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天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鏡輝 間給付管銷費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485,506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
為452,630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綜上所述應徵裁判費共計
15,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