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以載明「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主文漏未記載,係屬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附表: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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