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6352號、第8473號),暨移送併辦審理(98年度偵字第4392
號、第11067),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趁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98年度偵字第4392號移送併辦意
指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7張」更正為「1張」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三)之記載。
二、移送併案部分(98年度偵字第4392號、第11067號),與檢
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之犯罪事實,屬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
,本院得併予審理,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44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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