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因停車糾紛,於民國96年6月18日20時2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號旁空地,故意以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右車頭,撞擊 黃秋萬 所有而由甲○○使用(起訴書誤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左後方部分,致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之後方保險桿受損而不堪用,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向告訴人道歉後,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對被告乙○○撤回告訴,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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