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0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安全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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