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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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責付使之消滅,又被告所犯竊盜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聲請人認竊盜罪為最重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下之罪,顯屬誤解,再聲請人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執行羈押原因無關,是前開聲請意旨,並未能影響其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無法因責付使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本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美敏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度 聲 字第 2386 號裁定(94.12.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度 抗 字第 17 號(9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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