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執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檯『JAWS東方之珠』貳台(含IC板貳塊)、『 金歡喜 景平販賣機』壹台(含IC板壹塊)、『金如意販賣機』壹台(含IC板壹塊)、『神秘的魔法石』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貳仟玖佰柒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位於彰化縣○○鎮○○里○○街○○○號處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即由 陳寶珍 經營之『球登撞球廣場』),查獲被告陳寶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於『球登撞球廣場』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當場扣得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檯『JAWS東方之珠』二台(含IC板二塊)、『金歡喜景平販賣機』一台(含IC板一塊)、『金如意販賣機』一台(含IC板一塊)、『神秘的魔法石』一台(含IC板一塊)及賭資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九百七十元,嗣被告陳寶珍已據緩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之扣案物,係屬被告陳寶珍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檯『JAWS東方之珠』二台(含IC板二塊)、『金歡喜景平販賣機』一台(含IC板
一塊)、『金如意販賣機』一台(含IC板一塊)、『神秘的魔法石』一台(含IC板一塊)及賭資二千九百七十元,係為被告陳寶珍所有並供其犯本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罪所用之物,告於警訊中及偵訊時坦白承認,且被告陳寶珍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六一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