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80號
原 告 曾冠彰
被 告 翁昌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
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80號
原 告 曾冠彰
被 告 翁昌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
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