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碩 本件原告與 薛根寶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零壹萬柒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