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雋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雋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雋海前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49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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