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堯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明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上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堯賸(下稱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原審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四萬零八百六十元,被告收受判決後,不服原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向原審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案經原審於上開案件上訴期間屆滿逾二十日後,於一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被告應於收受命補正之裁定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此項裁定並已於一0一年八月十五日合法送達被告之事實,有被告之上訴書狀、原審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茲因被告收受送達後已逾前揭應於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多時,且迄今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案,故本件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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