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俊樟 上列上訴人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910、27225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48、1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或已上訴但未提上訴理由,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仍未補正者,則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俊樟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原審於101年6月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原審判決於101年6月14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01年6月2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敘稱: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嗣經原審法院於101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265號,且經其配偶 劉羽玹 簽收,另該裁定亦於101年8月13日對上訴人居所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2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宗第26、27頁),迄今已屆滿5日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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