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780號
原 告 陳昌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築心都市更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