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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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興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合建契約、不動產信託契約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分別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建協議書第20條、不動產信託契約書第2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