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莊顯閭 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4,972,6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