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慶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信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侯孝賢
上列原告因與 李佳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
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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