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52號
原   告  謝金玉
訴訟代理人  姜光俊
被   告  吳晧羽
訴訟代理人  陳玉定
       詹順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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