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9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被 告 林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