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1號原告 鍾采恩
鍾采亮 鍾韶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劉怡蘭
參加人 鍾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