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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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冷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芬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4,14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許錦清